民营医院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时间: 2012-5-21 来源:转载 点击:
记者从卫生部获悉,今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两种性质,没有定级的民营医院也将尽快定级。
卫生部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明确,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2000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曾联合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地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但是部分地区未及时确定新设置审批医院的级别。卫生部此次提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含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该医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及时确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他”栏目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