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胡锦涛同志关于“要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卫生工作是重大民心工程”指示精神的指导下,我国的健康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引导和促进中国健康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根据我国健康产业的发展趋势和目前现状,在科技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办公室的关心、支持下,由全国15家行业内代表性企业,3家行业组织,3家传媒机构,3所科研院、所以及2所高等院校等为核心,由2名两院院士带头指导联盟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形成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契约模式的新型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以组织和推动全国的健康产业企业沿着规范化、科技化的轨道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出贡献。
第二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将在全国健康产业领域发挥组织、协调、引导、服务作用,促进我国健康产业实现行业自律和规范化管理,在维护公众利益、反对假冒伪劣,反对欺诈行为,反对传销等方面取得共识并以公约形式实现共同遵守,模范执行。
第三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为非法人单位、非经营性组织,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改革开放、科教兴国、求实创新的方针。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同时注册配套的业务执行结构负责有关经济、法律和业务实施工作。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以“政府行为推动,市场行为实施”的基本工作方针开展以下工作:
1、为各健康产业的团体和个人提供政策指导、行业信息和科研成果转化服务,协调、组织、扶植和促进高科技健康产业的快速发展。
2、组织医疗、制药、保健、医学生物制品、养生康复、医疗器械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科技研讨、宣传、培训等,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的科技水平和产业化程度。
3、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组织有关单位对健康产业领域内的科技成果进行鉴定、鉴别、推广、应用、科学规避投资风险等,加快健康产业发展。
4、创造条件、争取政策,对健康产业高科技产业化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成员或社会企业进行宣传和表彰。
5、依法保护各成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的意见和要求,为各成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6、组织健康产业领域的单位、机构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文化科普活动,宣传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推荐科学健康的方法及产品,提高大众健康生存素质,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三章 成 员
第五条 凡模范遵纪守法、认同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章程、符合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成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参与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的相关工作,成为合作成员。合作成员的主要形式为成员单位和成员个人。
第六条 成员条件
1、成员单位:
凡愿遵守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章程、积极参加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活动的医疗、制药、保健、医学生物制品、养生康复、医疗器械及健身器材等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均可申请成为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成员单位。
2、委员:
凡愿遵守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章程、热心支持健康产业工作的健康产业方面的专家、企业家或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事业成就者,均可聘为委员或顾问。
每位委员任期两年,届时,凡符合条件者,继续聘任:凡违反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章程又拒不改正或触犯刑律者,将被免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批手续
成员单位,由单位负责人以单位名义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科技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办公室备案后即可成为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成员单位。
委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根据本人从事健康产业的业绩,经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科技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办公室备案后即可聘为委员。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在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组织内可设立XX产业委员会,经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常委会批准后,可开展本产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1、权力
①可对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②可优先参加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③可优先参加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组织的国内和国际会议;
④可优先在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刊物上发表论文并取得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编印的有关资料;
⑤可在各种活动中冠以“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成员单位”字样;
⑥可以享用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系统的各种信息资源;
⑦可在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的网站上宣传各成员单位的简介、动态;
2、义务
①遵守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②执行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的决定、完成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委托的工作;
③积极参加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组织的会议和各种活动;
④积极为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开展工作;
⑤按约定时间向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支付管理咨询服务费用;
3、XX产业发展委员会职责
①遵守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章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各XX产业发展委员会增进团结、加强合作;
②XX产业发展委员会在不从事经营活动前提下,积极推动、促进开展本产业领域内的有关工作,力争成为本领域学科带头人或行业优势单位;
③重要问题及时向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汇报。每年一月底之前,上报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积极参加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召开的各种会议;
④凡召开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时,应提
前将会议或活动计划上报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秘书处审批,经批准后再下发通知;
⑤XX产业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及部门领导有增减时,应提前上报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备案;
⑥各XX产业发展委员会实行自主开展工作、法律责任自负。
第十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成员单位退出时,应书面报告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并交回相关的证书、印章、任命通知等;各成员申请退出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退前应交回证书等。退出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如继续活动,为不合法活动,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章程行为的,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实行主任负责制,下设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各XX产业发展委员会、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网站、会刊编委会等。
第十三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修改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2、宣布任命和免去常务委员;
3、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全年工作计划;
5、审议有关决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推荐领导任命组成常务委员会,其职权是:
1、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日常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2、审议和决定正、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3、审议和决定免去下属机构负责人的任命;
4、对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所属各专业办公室和各专业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7、向全体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按不同产业由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XX产业发展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根据需要设置日常办事机构和相应工作人员,凡涉及经济、法律事务全部由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受理。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开展活动的费用主要来源有:
1、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配套业务执行机构合法经营收入的资助;
2、成员单位或个人自愿提供的赞助费;
3、上级单位及其业务执行机构的拨款。
第十八条 联盟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健康产业发展联盟,如章程中所列条款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执行。